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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说险】拉货出险添心事,温馨提示新市民

2023-03-09

一、案例介绍

2022年,丁先生辗转来到A城工作,因想增添自身收入,便在空闲时间利用自己的面包车从事拉货送货的生意。但是在2023年1月,丁先生在驾驶自己的面包车配送水果的过程中不幸撞到路边围栏,导致车辆发生侧翻,车身损坏较为严重。

丁先生拨打保险公司电话,查勘员赶到后,发现丁先生的面包车以非营运性质投保,但事故发生时在为超市运送水果,并收取一定金额的运费。

最终,保险公司因丁先生使用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,拒绝赔付商业险。

二、案例分析

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(2020版)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免除第十条第(三)款规定: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、改装、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,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,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,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不负责赔偿。

丁先生将自己的面包车以非营运性质投保,随后又使用车辆运输货物进行盈利,其行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,增加车辆事故风险,故不在机动车商业保险的赔付范围内。

三、案例启示

在此温馨提示广大新市民:

1.投保前,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中保险责任、责任免除、特别约定等内容,对于没理解的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询问,了解清楚后再进行投保,避免错误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,导致发生意外事故时无法获得保险理赔。

2.投保后,一旦被保险机动车出现被转让、改装、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情况,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保单相关信息修改,避免出险后无法理赔。

3.出险后,被保险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向保险公司陈述事故的真实情况,不要因侥幸心理而对事故经过进行编造或隐瞒,以免影响理赔,甚至损害自身的信誉形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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